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解读   

什么是扣缴义务人成立逃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更新时间:2016-10-05   浏览次数:206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缴义务人成立逃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文章摘要2:

目录

缴义务人成立逃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一、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收代缴应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成立逃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缴、少缴已扣或者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以其已经代扣、代收税款为必要前提: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2.扣缴义务人对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刑法修正案(七)》对扣缴义务人成立逃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扣缴义务人纳税欺诈行为达到“数额较大”定罪模式:

    ①扣缴义务人只要求逃税数额较大的即成立逃税罪,不要求逃税达到一定比例; 

    ②修正案只是规定扣缴义务人成立逃税罪,按照纳税人的逃税罪规定处罚,但对如何适用定罪量刑档次没有明确规定。

    ③扣缴义务人不存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是《解释》第1条第三款规定“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④如果扣缴义务人只是没有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则只属于违背扣缴义务的一般违法行为,不能按逃税罪处理。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