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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涉税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更新时间:2016-10-05   浏览次数:13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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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逃税罪的涉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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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逃税违法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1.逃税额总数不足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一般逃税违法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2.逃税数额虽然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不足应纳税额10%的,属于一般逃税违法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不成立逃税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且不存在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不成立逃税罪:

    1.《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第四十九条“偷税案(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3.《刑法修正案(七)》取消“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构成逃税罪的规定。

   【提示】符合逃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即使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仍然成立逃税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符合逃税罪构成要件,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成立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即使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仍然成立逃税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五、漏税和避税行为不成立逃税罪。

陈其象律师提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①不是成立逃税罪的条件;

    ②而是不予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的消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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