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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价和回赎典价

更新时间:2021-01-12   浏览次数:315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典价或者回赎典价,是指典权人为取得出典房屋的使用、收益权,而向出典人支付的用于回赎时得以收回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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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价或者回赎典价,是指典权人为取得出典房屋的使用、收益权,而向出典人支付的用于回赎时得以收回的代价。

2.回赎典价是原典价,即典契中双方约定的价款数额。

坚持原典价原则 回目录

1.房屋典权实际上是“钱不计息、房不计租”,如无其他特殊原因,回赎时一般应按契约规定典价办理。

2.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

坚持典价从契约、从约定原则 回目录

在房屋出典期间/典期届满时,当事人间约定增减典价的,应准许。

陈其象律师提示:以实物为典价的折算规则 回目录

①典物是合法流通物的,如不能用合法流通物回赎的,应当按照市场同样数量的实物折合成人民币回赎;

②以限制流通物作为典价的,原则上应当以国家收购价格折算典价;如出典人因此显失公平,可以实物折算典价回赎(实际上允许增加回赎典价)。

回赎典价裁判观点 回目录

回赎典价的一般确定规则——一般认为,如无其他特殊原因,出典人回赎典物时一般应按典当合同约定的典价办理;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此处所谓的“其他特殊原因”,主要是指出典人出典房屋时有压迫情势的,赎价显失公平、不合理的情况或者由于货币贬值而到了影响典权人正常生活的程度等情况。这里所讲的“原典价”,应为典当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价款数额。(169页)

增加回赎价款应以平衡保护典权双方的利益为前提,并应从严把握——典权关系本来就是这样一种关系,即出典人将典物交给典权人使用、收益,典权人支付一定的价金给出典人使用,双方约定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时,双方各自将典物或者典价返还给对方,互不亏欠,因此只能是原价回赎。当然,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在司法实践处理具体纠纷时,个别情况下可以根据双方典当合同中约定的典价,参考国家规定的物价上涨指数,来确定回赎价款,即可以增加一点赎金,以便保护典权双方的利益,但应从严把握。(170页)

以实物为典价时的回赎价款的折算规则——在实践中,民间的典价可以是实物,比如黄金、银元、铜板、棉纱、粮油、货币等。出典人回赎时,典价折算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发生纠纷,原则上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同时也要考虑到典权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回赎目的等具体的情况,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加以确定。具体的折算办法有:典价是合法流通物的,如不能用合法流通物回赎的,应当按照市场零售价折算,也可以先确定出典时的典价能够购买的实物的数量,回赎时仍以同样数量的实物折合成人民币回赎;以限制流通物作典价的,原则上应以国家收购价折算典价,如果出典人认为显失公平,可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实物折算典价回赎。这实际上就是允许增加回赎典价。(170页)

——吴庆宝主编:《物权纠纷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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