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串通投标罪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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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串通投标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1.投标人相互约定投标价格,一致抬高标价;
2.投标人相互约定投标价格,一致压低标价;
3.投标人相互约定,轮流以较高标价或者较低标价中标;
4.投标人相互串通,约定给予未招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失标补偿费”。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1.招标人在开标前私下向特定的投标人透露招标底价,使该投标人得以在掌握投标底价的情况下确定投标价格;
2.招标人私下拆开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透露给内定投标人,使其得以根据他人的投标条件提出自己的更加有利条件而中标;
3.招标人在投标前暗中向投标人透露能够影响招标、中标的工程预算等其他情况;
4.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报价,中标后在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
5.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由投标人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标价,待其他投标人中标后给予该投标人一定补偿;
6.中标人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标价或者其他交易文件,使其得以用最低报价中标;
7.招标人故意引导,促使特定投标人中标;
8.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条件的标书和不同投标人故意实行差别对待。
三、串通拍卖的行为不成立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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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投标报价(投标价格):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表示愿意中标交易商品或者完成工作等的价位;
②标底:是指招标人预定的招标底价;
③标价: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可望达到交易商品、完成工作等的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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