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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串通投标罪的“情节严重”行为?

更新时间:2016-10-06   浏览次数:19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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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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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行为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1.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的串通投标行为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以及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毁损或者减少的实际价值;

    2.不包括由此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二、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1.威胁是指行为人对其他参加投标、招标活动的人,采取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被迫接受自己提出的投标、招标条件的行为;

    2.欺骗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实施、隐瞒真相的办法使其他投标人、招标人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自愿”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投标、招标条件的行为;

    3.其他非法手段。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以上),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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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严重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对投标活动参加人采取非法手段、直接精神损失在40-50万元且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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