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
更新时间:2016-10-06 浏览次数:14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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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该是代表市场秩序的一切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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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借款合同[商业借款合同];
4.租赁合同;
5.融资租赁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
7.运输合同;
8.技术合同;
9.保管合同及仓储合同:
A.保管合同及仓储合同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是指行为人具有刑法第224条第一项及第四项所规定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或订金后逃匿行为时,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B.其他行为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10.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定金合同等5种合同。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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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协议),不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①民事法律中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
②不反映交易关系典型形式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
A.不附条件的赠予合同;
B.民间借款合同(无息);
C.无偿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代理合同等。
③行政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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