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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故意杀人罪

更新时间:2017-01-08   浏览次数:2616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故意杀人罪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故意杀人罪?2.什么是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要件?3.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4.实施安乐死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5.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6.故意杀人罪如何量刑处罚?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故意杀人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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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序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四、在办案中怎样应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余华平、余后成被控故意杀人案

——如何把握故意杀人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判断刑事案件的证据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一般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证据的证据能力。二是证据的证明力。三是对“充分”的把握,不仅强调孤证不能定案,而且要求全案证据对于待证事实要达到“充分”的程度,以及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在死刑案件中,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把握更要严格和慎重,既要每一个待证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同时,每一个待证事实的证据也均应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这样才能保证死刑判决的准确,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2003年第3期】  

【裁判摘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证据不足,动机事实不清,作为唯一间接证据的法医鉴定结论尚存争议,公司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

·李宁、王昌兵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根本区别在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发生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态度,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该结果的发生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

——如何区分共同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  

【裁判摘要】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关键仍然是查清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即希望避免还是持放任态度。遇到这类案件时,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查:一是搞清双方的关系,双方是否有明显矛盾,矛盾是否达到了行为人希望对方死亡的程度,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造成对方死亡结果的主观故意问题的关键;二是根据案发时的现场情况,结合行为人感知能力及当时状况,判断当时是否确实存在可能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这种客观条件的存在是否明显,是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是否过于自信的重要依据。

·王勇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行为,对被告人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①仅仅因为犯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而一律排除酌定从轻情节是违背立法原意的;

    ②即使是死刑案件,也要考虑被害人有无过错等酌定从轻情节,不能视之为可有可无。对于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严重过错的,即使必须判处死刑,也可不判处立即执行。

    ③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A.法律规定的“可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既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而应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应当照此办理;

    B.实践中,有的法院对于死刑案件,认为后果严重,自首仅是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因而一般均不予以从轻,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张俊杰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家属虽报案,但并未送被告人归案,在警方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未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依法不能成立自首。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重适用死刑。

·吴江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对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可以参照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予以处理。此类案件适用死刑标准的考量因素有:一、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否可以归责于被害人,即被害人一方是否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二、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颜克于等故意杀人案

——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虽然被害人偷窃自行车有过错,但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殴打、追赶行为不属正当、合法行为,由此行为而致被害人自己跳入河中处于危险境地,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被告人目睹被害人挣扎,并沉入水中,却不实施任何救助行为,其对被害人的死亡具有放任故意,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宋有福、许朝相故意杀人案

【裁判摘要】农村因邻里纠纷引发的间接故意杀人,如果不是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①主观故意不十分明确但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的成立(间接)故意杀人罪;

    ②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杀人案件,应根据案件的起因、被告人动机的卑劣程度以及主观恶性大小在量刑上有所区别: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杀人案件,虽然也属于严重的案件,但同那些因劫财、奸情等杀人的案件还是有区别的。对于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杀人案件,由于案件的起因不同,被告人的动机的卑劣程度及主观恶性大小不完全一样,对社会的危害也不完全相同,在量刑上亦应有所区别。

    ③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比直接故意杀人要小,处刑时应注意加以区别,判处死刑更应特别慎重。 

·杨政锋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案

——驾车故意挤占车道致使追赶车辆车毁人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驾车故意挤占车道致使追赶车辆车毁人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行为对象、危害后果特定的犯罪行为不能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王建辉、王小强等故意杀人、抢劫案

【裁判摘要】在有多个主犯的共同犯罪中,只对其主要作用的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在二审期间,上级公诉机关提出不同于下级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应当以上级公诉机关的意见为最后意见。

·王征宇故意杀人案

——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

【提示】

    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别:主要是犯罪侵犯客体/犯罪主观方面。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主观上是故意;

    B.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员的生命权利;

    C.本案被告人高速驾车冲闯关卡的目的是逃避公安人员的检查/而不是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被告人驾车冲撞执行公务的人员,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并非不特定的多数人。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故不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

——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

    ①抢劫罪的法律特征: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②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直接使用暴力将人杀死,定抢劫罪一罪:

A.抢劫罪是一种既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又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

    B.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抢财物不顾他人死活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杀人致人死亡]都是抢劫暴力犯罪的一种结果/是抢劫罪的组成部分。凡在实施抢劫财物行为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行为而致人死亡的/直接使用暴力将人杀死的,均应定抢劫罪一罪。

    ③对于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再掠走其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

    ④对于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即财物已经到手后],再为灭口等目的而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刘加奎故意杀人案

——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死刑

【提示】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当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张杰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有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

【提示】

    ①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的,不构成自首;

    ②杀人后抢救被害人的行为,属酌定从轻情节。

·龚世义等故意杀人、包庇案  

【问题提示】在同时具备义愤杀人与杀人焚尸、抛尸两个情节的情况下,量刑时如何把握?

【要点提示】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而抛尸、焚尸的,其行为已为杀人行为所吸收。应首先考虑认定义愤杀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的情形,然后再考虑抛尸、焚尸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裁判要旨】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而毁坏、抛弃尸体的,应以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故意杀人行为,应以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夏锡仁故意杀人案

——帮助自杀的行为认定

【要点提示】帮助意图自杀的人实现自杀目的,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考虑情节较轻,应当从轻量刑。

【裁判要旨】帮助意图自杀的人实现自杀意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应当从轻处罚。

·孙习军、王媛故意杀人案  

【要点提示】在罪行极其严重的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对主犯不能一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不同,体现量刑区别。

【裁判要旨1】以一般人难以接受的方法杀人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手段特别残忍。

【裁判要旨2】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不仅应当根据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还应当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裁判要旨3】在罪行极其严重的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主犯不能一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不同,体现量刑上的区别。

·蔡超故意杀人案  

【问题提示】对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能否因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而判处死缓?

【要点提示】被告人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被告人在二审过程中真诚悔罪,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由此获取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二审可以改判死缓。

【裁判要旨】故意杀人(未遂)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在二审期间被告人真诚悔罪,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由此获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彭柏松故意杀人案  

——吸食毒品后实施杀人行为的认定

【裁判规则】行为人吸食毒品后,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持刀无故捅刺他人,致人死亡、重伤、轻伤,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要旨】因吸毒使本人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而犯罪的,不能减轻刑事责任。

·张志信故意杀人案  

【要点提示】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被告人义愤杀人或者大义灭亲杀人的,可以认定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王斌余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实施极其严重的犯罪后,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具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阎留普、黄芬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的如何具体量刑  

【裁判要旨】在故意杀人案中,同时具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顶格判处刑罚,应综合全案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刑罚。

·杨政锋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案——驾车故意挤占车道致使追赶车辆车毁人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驾车故意挤占车道阻止追赶车辆、致使他人车毁人亡的,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刘祖枝故意杀人案——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身亡的,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有强烈自杀倾向仍然通过言行强化他人自杀决意,并提供自杀工具、帮助他人完成自杀行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规则】负有救助义务的人,当时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其救助义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孙连义故意杀人案——如何把握投毒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以及投毒后造成目标之外他人死亡发生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投毒后放任目标之外他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乐燕故意杀人案——具有抚养义务的人,因防止婴幼儿外出将婴幼儿留置在与外界完全隔绝的房间,为了满足其他欲求而放任婴幼儿死亡危险的,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具有抚养义务的人,因防止婴幼儿外出将婴幼。儿留置在与外界完全隔绝的房间,为了满足其他欲求而放任婴幼儿死亡危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故意杀人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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