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金牌辩护    刑事解读   

金牌辩护:过失致人死亡罪

更新时间:2019-06-13   浏览次数:2906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文章摘要: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阳光人生,从金牌刑事辩护开始!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目录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客体 回目录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结果犯);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 回目录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 回目录

    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

    1.疏忽大意的过失;

    2.过于自信的过失。

五、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 回目录

    1.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界限: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对死亡结果是否应当预见。

    A.如果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B.如果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死亡,则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2.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杀人区别:

    A.认识因素上,过于自信过失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主客观不一致;间接故意杀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并未发生错误认识,主客观是一致的。

    B.意志因素上,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杀人对他人死亡结果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

六、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处罚

    1.过失致人死亡的:

    A.处3-7年有期徒刑;

    B.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水火致人死亡[刑法第115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刑法第133条]、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刑法第134条]等。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田玉富过失致人死亡案  

【提示】夫妻协商由一方将另一方用绳子从高楼吊下,由于绳子发生断裂导致一方死亡的,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裁判要旨】被害人有过错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被害人的过错可以作为减轻罪责的酌定情节。

·曲龙民等过失致人死亡案

【问题提示】过失犯罪中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注意能力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过失犯罪在本质上是具有注意能力的人违反了注意义务,进而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实践中,判断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结合行为人的身份、职业及全案证据加以认定。

【裁判要旨】过失犯罪应当根据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确定责任大小和量刑幅度,具有业务能力负有相关业务上注意义务的人,其注意义务要重于社会一般人。

·刘旭被控过失致人死亡宣告无罪案

【问题提示】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

【要点提示】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的关键区别在于:一是有无能力预见,即行为人是否具有认识 发生死亡结果的能力;二是有无预见的义务,即行为人有义务认识并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

【裁判要旨】不知他人患有心脏病,在争吵过程中推搡并脚踢他人非要害部位,致使他人心脏病发作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李满英过失致人死亡案

——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摘要】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构成过失犯罪的,一般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该行为同时又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适用原则,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

【裁判要旨】因抢救被害人未来得及自动投案即被抓获,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查明确具有准备投案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不具有准备投案的意思表示的,在量刑上应考虑积极抢救被害人以及到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酌情从宽处理。

·穆志祥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

——致人死亡无罪过,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裁判摘要】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裁判要旨】

    ①被告人虽私自在车顶焊接角铁行李架致撤诉违规超高,但对李某所接赵某电线不符合安全用电高度要求,且接头处裸露,不具备预见的可能性。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必须以实际已经预见为前提。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③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被告人的违规行为与乘客死亡的后果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内在联系,其行为与乘客的死亡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

——假想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

【裁判摘要】夜间误认为来人为非法侵入住宅者而以防卫的故意暴力致对方死亡的,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犯罪。

【裁判要旨】假想防卫有四个基本特征:

    ①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正当防卫意图,以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正当防卫;

    ②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在实际上并不存在;

    ③防卫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

    ④行为人的防卫错误,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裁判规则】因假想防卫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确有过失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王刚强、王鹏飞过失致人死亡案——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在稽查路费过程中追赶逃费车辆致人身亡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公路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追赶违章车辆,致使被追赶人死亡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杨春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

【裁判要旨】根据案件的起因、行为当时的条件、行为方式以及行为人对结果的事后态度考察,行为人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依据一定条件相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具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意愿的,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李宁、王昌兵过失致人死亡案

——如何区分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之间的界限

【裁判要旨】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根本区别在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发生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态度,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该结果的发生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裁判规则】采取暴力手段威胁被害人,意图索取财物,但被害人并未交出财物,后在逃跑过程中意外死亡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标签

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过失致人死亡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