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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更新时间:2016-10-13   浏览次数:2106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组织残疾人乞讨罪 组织儿童乞讨罪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2.什么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犯罪主观方面?6.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如何定罪量刑?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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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什么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回目录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②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什么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犯罪客体? 回目录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犯罪客体是残疾人和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自由。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犯罪对象:

    A.残疾人

    B.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除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人乞讨的,不构成本罪。

3.什么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1)暴力是指直接对残疾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伤害、殴打、捆绑、监禁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为:

    A.暴力的外延仅限于对犯罪对象实施精神强制以迫使其被迫乞讨的范围;

    B.超出这一外延的重伤、杀害行为不属于本罪的暴力范围。

   (2)本罪的胁迫仅限于以告知对方本人或者亲属的生命、健康、自由、名誉、财产将受到侵害的内容。

   (3)组织是指组织、策划、指挥他人乞讨的行为(被组织者至少应当达到2人以上)。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犯罪客观方面包括两点:

    A.组织乞讨;

    B.使用暴力、胁迫手段。

    ②利用欺骗、引诱以及利用其他非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不构成本罪。

    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特定一人乞讨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4.什么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犯罪主体? 回目录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16周岁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5.什么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行为人对暴力、胁迫对象是否是残疾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事实,只要认识到可能性既可。

    ②本罪主观目的一般出于牟利目的,但牟利目的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6.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如何定罪量刑? 回目录

    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其象律师提示】

    拐骗儿童又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该儿童乞讨的,应当数罪并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刑法修正案(七)》内容解读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黄太云

  八、增加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罪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往往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或因某种原因造成其精神上的空虚、物质上的缺乏等弱点,组织其从事一些谋利性的违法活动。目前,组织、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在全国一些大中城市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形式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组织、诱骗辍学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者社会流浪少年,成立帮派团伙,以为他们提供食宿为诱饵,组织、诱骗、胁迫未成年人对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敲诈勒索、抢夺、故意伤害等不法侵害,或者在大型商贸区域、繁华地带,从事扒窃活动实施盗窃、扒窃、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而把所有违法所得都上交给这些幕后成年人组织者。在一些大的团伙中,每个人分工明确,配合密切。有专管内勤的“管家”,有负责培训的“教练”,有负责“公关”的“外联”,有负责惩罚的“打手”。一般每人每天都会被分配一定量的任务,超额完成,会受到“表扬”;没有完成,会受到相应“处罚”。处罚的方式,可能会是挨一顿饿,也可能是招来一顿打。由于参加团伙的未成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很差,也缺乏必要的生存技能,因此,对团伙能够提供基本的食宿产生了依赖心理,一些未成年人就是受到体罚,也愿意继续留下来。由于未成年人从事的这些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大都未构成犯罪,对幕后组织者追究刑事责任也遇到困难。

  这种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情况,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性质恶劣,影响很坏,不仅剥夺了未成年的受教育权、健康权,而且会诱使他们逐步走上犯罪道路,毁掉他们的一生。有的很可能因为一个小小的偷摸行为,慢慢发展成为犯罪行为,从而使一个健康向上的未成年人堕落为罪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十分不利,对国家、对家庭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刑法修正案(六)已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中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了打击这类行为,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所说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既包括普通的未成年人,也包括身心残疾的未成年人。

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