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
更新时间:2016-10-13 浏览次数:105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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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三十六、刑讯逼供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人以上刑迅逼供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的;
2、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人以上刑迅逼供的;
3、致使无辜的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