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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管人罪

更新时间:2016-10-13   浏览次数:10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248条】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三十八、虐待被监管人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使被监管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对被监管人五人以上或五次以上实施虐待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使被监管人死亡的;

  2、对被监管人七人以上或七次以上实施虐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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