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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故意杀人案

更新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3796 次 标签: 故意杀人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章摘要:

[第9号]王某犯故意杀人案——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
【提示】
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别:主要是犯罪侵犯客体/犯罪主观方面。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主观上是故意;
B.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员的生命权利;
C.本案被告人高速驾车冲闯关卡的目的是逃避公安人员的检查,而不是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被告人驾车冲撞执行公务的人员,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并非不特定的多数人。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故不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裁判要旨】为逃避检查等目的,故意驾车冲撞检查人员等特定个人致其死亡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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