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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废止】

更新时间:2018-06-20   浏览次数:27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1988年3月16日 [88]高检会研字第3号)
【摘要】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文章摘要2:

【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1988年3月16日 [88]高检会研字第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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