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抢劫案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采用绑架的暴力手段,当场向被绑架人索要、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
【要点提示】采用绑架的暴力手段,当场向被绑架人索要、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1】采用暴力手段挟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当场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或从被害人处劫取钥匙后取财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要旨2】若抢劫所得信用卡内金额是依照行为人要求汇入的,无论是否实际使用、消费,均应按卡内总金额计算抢劫数额。
【案例索引】
一审: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赤刑二初字第17号(2006年11月27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内刑三终字第7号(2007年2月6日)
【要点提示】采用绑架的暴力手段,当场向被绑架人索要、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1】采用暴力手段挟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当场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或从被害人处劫取钥匙后取财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要旨2】若抢劫所得信用卡内金额是依照行为人要求汇入的,无论是否实际使用、消费,均应按卡内总金额计算抢劫数额。
【案例索引】
一审: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赤刑二初字第17号(2006年11月27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内刑三终字第7号(200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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