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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卫某某、吴某某、刘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

更新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3504 次 标签: 抢劫罪 公共交通工具 劫持被害人

文章摘要:

[第117号]周某某、卫某某、吴某某、刘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如何正确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提示】在抢劫过程中威胁被害人事后交出钱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控制被害人人身劫取被害人本身财物的,不构成绑架罪,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1】将出租车作为犯罪工具而不直接对出租车上的人员实施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裁判要旨2】劫持并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的 ,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规则】本案中几名被告人所利用的出租车不是大中型出租车,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范畴。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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