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侍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案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抢劫行为是否构成“在交通工具上抢劫”,不应以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抢劫为标准,而是应以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否受到威胁为标准。
【裁判摘要】针对特定的被害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裁判要旨】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以实际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抢劫为标准,而以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否受到威胁为标准。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05]下刑初字第244号(2005年8月10日)
【裁判摘要】针对特定的被害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裁判要旨】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以实际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抢劫为标准,而以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否受到威胁为标准。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05]下刑初字第244号(200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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