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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入户抢劫”?

更新时间:2017-01-07   浏览次数:1599 次 标签: 入室抢劫

文章摘要: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文章摘要2: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目录

一、“户”的范围仅指住所 回目录

    1.公民日常居住的私人家庭生活场所:

    A.封闭的院落;

    B.牧民的帐篷;

    C.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

    D.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2.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以及供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二、“户”表现为两个特征 回目录

    1.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不应受住所中的人员和人员关系的限制];

    2.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

   【提示1】“户”是供人居住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不限于被害人的“户”:

    ①尚未实际使用的新商品房并非“户”;

    ②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

    A.一般不应认定为“户”;

    B.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户”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提示2】“前店后院”式场所等特定场所:

    ①如果场所内部生活和经营区域相对分离:

    A.则行为人实施抢劫进入经营者生活区域进行抢劫,属于“入户抢劫”;

    B.进入经营区域抢劫的,不得认定为“入户抢劫”。

    ②如果场所内部生活和经营区域没用比较明显的划分,应以行为时“前店后院”式的场所是否为生活场所作为“户”的判断标准:

    A.营业期间不宜认定为“户”;

    B.非营业期间,应当认定为“户”;

    C.司法实践中,对于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场所是否出于营业期间,应推定为营业期间,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

三、“入户”是指行为人在意图实施抢劫的主观意志支配性“进入”户的行为 回目录

    1.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2.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四、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 回目录

    1.应当结合行为时“户”所承载的实际功能进行分析判定;

    2.“户”必须是抢劫的场所和抢劫的对象。

   【提示】

    ①违法入户:

    A.指未经居住者同意而擅自进入或者虽经同意进入但在居住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推出的情形;

    B.非法入户只要其入户后实施了抢劫犯罪,就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②合法入户:

    A.指经“户”的居住人同意而进入,但不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如何情形;

    B.合法入户时没用抢劫动机,只是临时起意抢劫的,不宜定入户抢劫罪,而应按照一般抢劫犯罪处理。

    ③“入户抢劫”包含主观评价因素在内:

    A.“入”的意思支配[目的的非法性]: 即行为人在到“户”内前已经具有抢劫等犯罪故意;

    B.对“户”的认识意识:行为人明知进入的场所系“户”。

    ④“抢劫”手段行为之暴力或者暴力胁迫必须发生在“户”内。

    ⑤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A.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B.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回目录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入户抢劫”包括两种类型:一般入户情节+入户盗窃的转化型入户抢劫。

    A.一般入户抢劫=以实施抢劫行为为目的+进入“户”(住所)+在户内实施抢劫行为;

    B.入户盗窃的转化型入户抢劫=“入户”盗窃+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C.为实施诈骗、抢夺财物而进入他人住宅,因被揭穿和制止而但成功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没有明确规定。

    D.处于其他合法或者非法动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临时起意当场实施抢劫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②刑法意义上的“户”与公民的私人生活密不可分,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供公民日常生活的特定空间:

    A.私密性:是指人们在户内享有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免受他人干扰和窥视,并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B.排他性:是指人们对户的空间区域享有占有、使用、支配、自由进出的权利,非经同意或者法定事由,他人不得随意出入。

    ③不具有家庭成员身份的人共同租住的住所,如果每个承租人相对于其他人都没有相对独立的空间,该房屋应属于群体共同休息和活动的公共场所,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

    ④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实施抢劫,司法实务中一般不认为构成入户抢劫:由于子女和父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论其进入父母的房间是否得到父母的同意,都不属于非法侵入,故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一般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明安华抢劫案》裁判摘要]。

    ⑤进入学生宿舍和旅馆抢劫不应认定构成入户抢劫[《人民司法》2001年第4期]。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黄卫松抢劫案——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嫖宿后,实施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时其出租房对卖淫对象而,言不属于“户”。

·明安华抢劫案

【提示】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实施抢劫,司法实务中一般不认为构成入户抢劫:由于子女和父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论其进入父母的房间是否得到父母的同意,都不属于非法侵入,故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一般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吴大桥等抢劫案  

【问题提示】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劫财行为发生在“户”外,应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要点提示】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劫财行为发生在“户”外,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以实施抢劫为目的,只要其入户实施了暴力行为,即使劫财行为发生在户外,也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王佩林抢劫案  

【问题提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正当理由入户实施抢劫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还是“在户抢劫”?

【要点提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正当理由入户实施抢劫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而非“在户抢劫”。

【裁判要旨】入户前即具有犯罪动机,入户后实施抢劫,不论入户是否合法,均应以入户抢劫论处。

·韩庆东等抢劫案  

【要点提示】作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入户抢劫”中的“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在他人共同租用的房屋内进行抢劫,若该房屋不具有家庭生活的属性,则不属于“人户抢劫”。

【裁判要旨1】租用的房屋,如果是作为家庭生活场所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裁判要旨2】同时符合具有家庭生活的功能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的,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张文光抢劫案  

【要点提示】借条作为一种重要的债权凭证,属于刑法上的公私财物的范畴。在本案中,债务人为毁证灭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债权人借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1】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抢劫借条的,不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2】在非营业期间,对既为商铺又为居所的处所进行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何木生抢劫案——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之区分  

【裁判要旨】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勒索他人财物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规则】不是以非法侵入的方式到他人住所实施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徐军入户抢劫案  

【问题提示】行为人对“户”的主观认识,是否影响对其入户抢劫的认定?

【要点提示】入户抢劫中的“户”是一种客观存在,行为人对“户”的主观认识如何,不影响对入户抢劫的认定 。

【裁判要旨】在抢劫案件中,对户的理解存在认识错误的,不影响对入户抢劫的认定。

【裁判规则】入户抢劫中的“户”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人对“户”的主观评价不影响对“户”的确认。

·王志坚抢劫、强奸、盗窃案——如何把握抢劫犯罪案件中加重情节的认定  

【裁判要旨1】进入工作场所或职工宿舍进行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2】冒充保安进行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冒充军警进行抢劫。

【裁判要旨3】在抢劫过程中,又实施强奸的,未造成被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不宜判处死刑。

·虞正策强奸、抢劫案——在入户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以强奸目的入户,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程森园抢劫案  

【要点提示】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在室外使用暴力的,应按一般的抢劫罪处罚。被告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应当依据全案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刑罚。

【裁判要旨】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在室外使用暴力的,应以抢劫罪论处,但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尹志刚、李龙云抢劫案——提供配好的钥匙给同伙,让同伙入室抢劫共同居住人的,行为人与同伙是否均构成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提供配好的钥匙给同伙,让同伙入室抢劫共同居住人的,行为人与同伙均构成入户抢劫。实施抢劫过程中伪造部分代为保管的钱款被抢,并将部分代为保管的钱款据为已有,应当认定为抢劫。

·刘长庚抢劫案——行为人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实施抢劫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抢劫为目的,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实施暴力抢劫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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