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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绑架罪有哪些区别?

更新时间:2016-10-15   浏览次数:11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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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绑架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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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绑架罪区别 回目录

    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

    1.抢劫罪的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

    2.绑架罪的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

    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

    1.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

    2.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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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②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是指行为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向该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目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来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以直接劫取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③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为目的,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不能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构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④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的到来: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应当按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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