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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是否成立抢劫罪?

更新时间:2016-10-15   浏览次数:26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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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并且暴力、以暴力威胁的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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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 回目录

    一、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

    1.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2.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

    1.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2.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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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充并且暴力、以暴力威胁的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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