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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数额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6-12-22   浏览次数:10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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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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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抢劫信用卡:构成抢劫罪(不以使用、消费信用卡为前提条件)。

    1.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2.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二、抢劫机动车: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2.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的相关规定:

    A.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B.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C.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②刑法第263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宁德15000元)的认定标准执行。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周应才等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要点提示】赃物未到案,且没有相应的发票等单据,对于赃物价值的鉴定结论应注意审查,慎重采信。在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对司法解释确立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标准,应理解为排除罪后情节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刑,不能一概以法定刑幅度内含有无期徒刑就认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裁判要旨】因各被告人劫取的游戏机主板等物品已全部灭失,且被害人无法提供购买被劫物品的发票等单据,与鉴定有关的资料欠缺较多,故《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中对被劫物品价值的鉴定结论,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依据尚不充分。理由是:第一,鉴定机构所确定的游戏机主板的重置成本系市场正品价格。而目前证据状况下,无法排除游戏机主板系从二手市场购买或者系伪劣产品,鉴定机构所称游戏机主板现时重置成本通常都低于购买时的价格仅系一种推断,缺乏明确依据。第二,游戏机主板的损耗以最初开店时间为基准计算同样不具有合理性,因为被害人购买游戏机主板的时间可能在游戏机店开店之前,其损耗率亦难以确定;而且,本案所涉不少游戏机店并未办理相关营业手续,一些游戏机店的开店时间也只有被害方的陈述。显然,本案鉴定机构所作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不宜采信。据此,法院对本案被劫物品均不作具体的金额认定,直接表述为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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