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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抢劫行为有哪些特殊规定?

更新时间:2016-10-15   浏览次数:125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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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抢劫行为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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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认为是犯罪;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1.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构成转换型抢劫罪;

    ②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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