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如何认定?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即治安盗窃,是指盗窃少量公私财物,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界限: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 回目录
一、盗窃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1.一般可以500元作为个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2.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A.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B.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C.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A.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B.全部退赃、退赔的;
C.主动投案的;
D.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E.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多次盗窃: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户”:
A.应理解为公民的住宅和院落等一定的生活区域。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渔船、牧民的举止的帐篷等。
B.不能理解为旅馆客房、无人居住或仅有人值班的仓库、机关等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
C.以合法理由入户,临时见财起意,顺手牵羊窃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2.“在公共场所扒窃”:
A.应理解为在人员密集、流动性较大的车站、码头、宾馆等场所直接从他人身上窃取财物。
B.不是泛指一般的公共场所;不是指从他人身体以外的其他地方窃取财物。
3.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的限制:
A.时间限制:多次盗窃必须是行为人在一年内的盗窃次数;
B.地点限制:盗窃行为必须是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
C.次数限制:盗窃累加次数必须3次以上[包含3次]。
三、排除民事性质的盗窃:是指因民事纠纷或者矛盾引起的盗窃行为,不能作为盗窃罪处理。
1.行为人与被盗窃者之间存在矛盾或纠纷关系;
2.矛盾或者纠纷没有得到解决;
3.不满意的一方采取了秘密手段窃取了对方的财物;
4.行为人往往留有真实姓名或不隐瞒“盗窃”事实;
5.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占有被“窃”财物,而是为了促使对方解决纠纷,实现保护自己的目的。
盗窃罪与某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界限:犯罪对象、犯罪后果区别。 回目录
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盗窃罪与(窃取型)贪污罪界限 回目录
1.行为人是否具备特使犯罪主体;
2.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关键)。
偷开机动车辆中盗窃罪界限 回目录
1.为其他犯罪目的而盗窃或偷开机动车辆:
A.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B.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2.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
A.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B.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C.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D.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实施盗窃犯罪 回目录
1.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2.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3.盗窃公私财物未造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4.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商业秘密 回目录
不构成盗窃罪情形 回目录
一、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盗窃罪既遂和未遂标准 回目录
我国理论上采失控说和控制说。
上一篇: 什么是盗窃罪?
下一篇: 如何理解“多次盗窃”的司法解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