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3年3月12日〔1993〕民他字第3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赵海平在从事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海平死亡后,其妻许莉作为连带债务人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要旨】从事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赵海平在从事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海平死亡后,其妻许莉作为连带债务人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要旨】从事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3年3月12日〔1993〕民他字第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曹彩凤、曹景凤、汪潜等诉许莉债务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赵海平在从事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海平死亡后,其妻许莉作为连带债务人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