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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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指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公私财物)的载体(即公私财物)。
一、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同时具备的共同特征(不是所有财物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回目录
1.经济价值性(即财物的“财”);
2.具有可支配性:盗窃行为是通过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而建立自己的非法支配关系;
3.属于动产范围:我国刑法对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动产不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
4.没有被法定为其他犯罪的对象。
二、因刑法规定成立其他犯罪而法定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的物品范围(但行为人主观发生认识错误,误当作普通物品予以盗窃,仍成立盗窃罪) 回目录
1.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X127-1];
2.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
3.盗窃尸体罪[刑法第302条];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
5.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
6.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1款];
7.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
8.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
9.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刑法第438条]。
三、无形物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但是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2.能够成为盗窃罪的无形物不局限于司法解释所列举三种;但是技术成果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
四、违禁品除刑法有特别罪名规定以外,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条第(八)项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五、自己或者近亲属的财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盗窃自己家里财物或近亲属财物的案件:
1.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2.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A.盗窃属于家庭中代管的或近亲属代管的公私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B.盗窃自己家里财物或近亲属财物且情节恶劣,亲属强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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