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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发票,是否成立盗窃罪?

更新时间:2016-10-15   浏览次数:118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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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具有经济价值的发票,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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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数量在250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数量在2500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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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具有经济价值的发票,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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