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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是否成立盗窃罪?

更新时间:2016-10-15   浏览次数:103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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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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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盗窃信用卡的盗窃数额应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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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凡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先盗窃后使用行为,纳入刑法评价的是盗窃行为和冒用行为),一律定盗窃罪

    A.盗窃的信用卡必须是有效合法的信用卡,盗窃他人已经作废无效或者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B.盗窃信用卡构成盗窃罪必须以使用为条件,单纯的盗窃信用卡没有使用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C.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或者其他手段,仍然定盗窃罪而非诈骗罪或者其他罪。

    ②盗窃信用卡构成盗窃罪的盗窃金额,以行为人使用的数额为准,不以盗窃信用卡余额为准。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先拾得后使用,纳入刑法评价范围的只有冒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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