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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成为盗窃罪犯罪主体?

更新时间:2020-05-15   浏览次数:26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不成立盗窃罪;实施“单位盗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成立盗窃罪(司法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对此持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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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犯罪主体 回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不成立盗窃罪;

    ②实施“单位盗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成立盗窃罪(司法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对此持保留意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邢文浩等盗窃案

——单位盗窃电力资源的定性及价值计算

【裁判要旨】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何计算盗窃电力资源的价值,是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惑,本案结合专家估算报告、辩方提供书证、行政法规,对涉案9类电器的日用电时间进行逐项分析,准确计算出最终的盗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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