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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是否作为犯罪处理?

更新时间:2016-10-15   浏览次数:39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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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回目录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情节轻微+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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