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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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量刑处罚 回目录
一、盗窃数额较大[500-2000元]或者多次[一年3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盗窃的: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A.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B.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5000-2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并处罚金。
【提示】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数额特别巨大[3-1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完全取消盗窃罪死刑]: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A.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
B.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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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数额较大”:
A.是指500-2000元以上[宁德地区为1500元起点];
B.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
②“数额巨大”:
A.是指5000-2万元以上[宁德地区为15000元起点];
B.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0份以上。
③“数额特别巨大”:
A.是指3-10万元以上[福建省均为9万元];
B.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00份以上。
④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累犯;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二氧化碳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⑤盗窃文物:
A.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位处罚金;
B.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C.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D.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⑥盗窃罪既未遂标准:
A.失控说(基于法益保护角度):认为应以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即控制为标准;
B.控制说(基于犯罪是否得逞立场,为通说):认为应以盗窃犯是否已获得对被盗财产的实际控制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