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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6-04-05   浏览次数:13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的批复(1979年11月5日,最高法院)
【摘要】我们认为对雷龙江与雷济川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但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房屋不予回赎,可让雷济川适当补付雷龙江房价,予以合情合理解决。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的批复 

1979年11月5日,最高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民〔1979〕1号对“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回赎”一案的请示报告和一、二审卷宗均已收悉。根据此案的实际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文件中有关处理房屋典当回赎的原则精神,我们认为对雷龙江与雷济川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但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房屋不予回赎,可让雷济川适当补付雷龙江房价,予以合情合理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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