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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6-10-15   浏览次数:139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2002年9月18日 [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摘要】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2年9月18日 [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吉检发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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