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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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至1万元以上(3000-1万元)/福建省3千元-4万元]: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10万元以上(3-10万元)/福建省4-2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处3-10年有期徒刑;
2.并处罚金。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以及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法定情节]的:
1.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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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诈骗罪的既遂未遂标准采取控制说:
A.应以行为人是否取得被骗财物为标准;
B.被骗人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交付财物的,只要被骗方的钱已转入行为人的银行所开账号上,就应当认定为诈骗犯罪既遂。
②诈骗罪的从重处罚:《关于办理妨碍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③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A.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B.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C.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D.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E.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④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第③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⑤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A.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B.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C.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D.被害人谅解的;
E.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⑥诈骗近亲属的财物:
A.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B.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⑦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⑧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A.发送诈骗信息5千条以上的;
B.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C.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提示】发送诈骗信息5万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0人次以上的/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⑧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
A.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B.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⑨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
A.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
B.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⑩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A.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B.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C.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D.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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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诈骗等案件掌握数额标准等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0年8月9日闽高法[2000]148号)
一、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数额标准确定为: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不满四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四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其他严重情节”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以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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