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挪用资金案
更新时间:2016-10-15 浏览次数:210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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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在无法查明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企业负责人将企业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不应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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