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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更新时间:2016-10-16   浏览次数:115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290条第2款】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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