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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更新时间:2016-12-26   浏览次数:2614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3.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4.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5.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6.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7.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客体?8.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客观方面?9.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体?10.什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观方面?1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何量刑处罚?12.刑法修正案(八)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哪些新规定?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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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7、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30、对于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进行走私、诈骗、贩毒等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在处理时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犯罪组织或集团中的为首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对受欺骗、胁迫参加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或只是一般参加者,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对于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杀人、放火、抢劫、伤害等犯罪案件,要注意重点打击其中的组织、指挥、策划者和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参与者;对因被煽动、欺骗、裹胁而参加,情节较轻,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经典案 回目录

·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裁判摘要】

    ①“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称霸一方的目的,倡导、发起、纠集、组织人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领导”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指定犯罪计划,指挥实施犯罪的行为;“积极参加”是指积极、主动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其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 

·张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案

【裁判摘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应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应当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四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犯罪负责。

·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  

【裁判要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和管理。单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积极参加行为  

【裁判要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知其所参加的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为要件,但以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所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为要件。

【裁判规则】以下三种参加者,一般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1)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及其他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参加者;(2)与组织、领导者关系密切,在组织中地位、作用突出的参加者;(3)所获报酬数额较大的参加者。

·区瑞狮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界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成员个人犯罪  

【裁判要旨】以下三种情形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非成员个人犯罪:(1)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犯罪;(2)基于组织意志实施的犯罪;(3)为了组织利益实施的犯罪。

·王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组织者、领导者对具体犯罪的罪责  

【裁判要旨】立法解释的溯及力及于刑法施行期间——立法解释的效力应及于法律的整个施行期间,不但适用于解释实施以后的行为,对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而在解释施行后才审理的,也应按照解释办理。

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