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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更新时间:2016-10-16   浏览次数:1809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什么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犯罪主体?5.什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犯罪主观方面?6.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如何定罪处罚?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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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什么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回目录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属于情节犯、结果犯。

2.什么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犯罪客体? 回目录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级国家机关:

    A.立法机关;

    B.行政机关;

    C.司法机关;

    D.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等;

    E.非属于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军事机关。

    ②国家机关不包括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成立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3.什么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且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聚众”是指故意纠集3人以上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在一定时间聚聚于同一地点,实施犯罪行为;

    ②“冲击国家机关”是指多人暴力性的强行闯入、围攻国家机关的行为;

    ③“致使国家机关无法正常工作”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执行职务的活动,因受到冲击被迫中断或者停止;

    ④造成严重损失。

4.什么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犯罪主体? 回目录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中居于组织、策划、指挥地位的人员;

    ②其他积极参加的人是指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中,虽没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但与首要分子和群众密切联系,积极主动地参与了冲击、破坏活动,直接造成严重损失的骨干分子。

5.什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6.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如何定罪处罚? 回目录

    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

   (1)对首要分子,处5-10年有期徒刑;

   (2)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立案标准:

    A.行为人实施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

    B.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②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不构成犯罪。

    ③对于未实施组织、领导、指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行为且非积极参加的一般参与人员不以犯罪论处。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二)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三)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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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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