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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传播淫秽物品罪

更新时间:2016-12-29   浏览次数:1640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文章摘要: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传播淫秽物品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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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念 回目录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 回目录

    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人有非牟利性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2.行为人的传播行为表现为在社会上传播;

    3.行为人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1.行为人明知是淫秽物品而传播;

    2.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不具有牟利的目的。

量刑处罚 回目录

    1.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A.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收淫秽物品者为未成年人;

    B.淫秽物品的接受者却是为未成年人。

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回目录

    1.传播传统载体的淫秽物品:

    A.300-600人次以上;

    B.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3.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A.数量达到“规定标准”2倍以上的;

    B.或者分别达到两项以上“规定标准”的;

    C.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4.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1)数量达到“规定标准”50%的;

   (2)数量分别达到两项以上“规定标准”50%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5.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4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1)数量达到规定“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2)数量分别达到两项以上“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规定标准”分别为:

    ①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

   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③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

   ④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

   ⑤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节选) 

  第八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  (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何肃黄、杨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1】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

【裁判要旨2】以赚取广告收入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物品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胡鹏等传播淫秽物品案——如何把握利用网络群组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  

【裁判要旨】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是指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这一主题具备长期性和居于主导地位的网络群组;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群组成员数,应当以网络显示的成员数为准;群组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对整个群的讨论内容和刊载信息负责,主要传播者只要上传了淫秽电子信息,无论案发时是否仍是群组成员,均应依法予以定罪处罚。

·冷继超传播淫秽物品案——如何认定网站版主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网站版主明知是淫秽信息,而允许或放任该淫秽信息传播,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应以参与管理的版块、担保版主期间所涉及的数量为限。

·宋文传播淫秽物品、敲诈勒索案——将与他人性交的视频片段上传至个人博客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自己与他人的性行为视频,若进入公共视野或以此为目的,则属于淫秽物品。

【裁判规则】将自己与他人的性行为视频上传至个人博客,使不特定多数人得以浏览,属于传播淫秽物品,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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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传播淫秽物品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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