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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更新时间:2016-10-20   浏览次数:1309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文章摘要: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致使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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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致使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1.国家对出版行政管理的正常活动;

    2.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犯罪对象 回目录

    1.书号;

    2.刊号;

    3.版号(司法解释规定)。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客观方面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只要实施了出版淫秽书刊的行为即可构成):

    1.行为人提供了书号(包括书号、刊号、版号);

    2.他人实施了出版淫秽书刊和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

    3.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

量刑处罚 回目录

    1.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

    A.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B.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规定处罚。

    3.单位犯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

    A.对单位判处罚金;

    B.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十三条[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或者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依照刑法第叁佰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

  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依照刑法第叁佰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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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