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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更新时间:2016-10-20   浏览次数:1182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文章摘要: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组织播放淫秽印像制品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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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犯罪客体为社会风尚。

犯罪对象 回目录

    犯罪对象只限于淫秽的音像制品。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1.行为人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

    2.行为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达到定罪标准:

    A.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到15-30场次以上;

    B.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淫秽音像制品而仍组织播放;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量刑处罚 回目录

    1.构成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从重处罚:

    A.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B.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十五条[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播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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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组织播放淫秽印像制品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