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辩护: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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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组织播放淫秽印像制品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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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犯罪客体为社会风尚。
犯罪对象 回目录
犯罪对象只限于淫秽的音像制品。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1.行为人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
2.行为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达到定罪标准:
A.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到15-30场次以上;
B.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淫秽音像制品而仍组织播放;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量刑处罚 回目录
1.构成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从重处罚:
A.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B.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十五条[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播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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