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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

更新时间:2017-07-23   浏览次数:16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二)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

  (三)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四)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五)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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