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辩护: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阳光人生,从金牌刑事辩护开始!
目录 回目录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第四十三条[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裁判摘要】开设赌场的犯罪中不参与“分红”,仅领取报酬而实施帮助行为的人应当构成赌博罪的共犯。网络赌博犯罪中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招引赌博客户或者通过发展网络赌博代理招引赌博客户,接受投注的;或者为赌博网站充当地区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或者通过发展下级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接受投注的;或者充当赌博网站的地区代理人的下级代理人通过发展下级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或者同时招引赌博客户,接受赌注的。
【问题提示】利用赌博手段进行诈骗,该如何定性?能否认定为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赌博”行为?
【要点提示】行为人利用赌博手段实施诈骗,实质上是“名为赌博、实为诈骗”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讲,这种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赌博”行为。
【裁判要旨1】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的诱骗是诱惑、欺骗他人产生赌博的意愿的手段行为,而不是赌博过程中的欺骗行为。
【裁判要旨2】参赌人识破骗局,索要所输财物,而诈骗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周帮权等赌博案——在内地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进行竞猜赌博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1】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有固定格式的书面凭证形式的彩票,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没有采取书面凭证形式,虽与彩票有关、符合聚众赌博行为特征的,应以赌博罪论处——在六合彩犯罪案件中,涉及非法经营罪的应仅限于在国内非法销售香港六合彩或私自以六合彩彩票形式发行、销售的情形。
【裁判要旨2】利用六合彩信息以财物下注赌输赢的,不属于非法发售彩票,应以赌博罪论处。
【裁判要旨】设立承包、租赁赌场、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为维护赌场利益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开设赌场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不存在吸收关系,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并罚。
上一篇: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下一篇: 赌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