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1)南刑一终字第198号
更新时间:2016-10-16 浏览次数:367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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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1)南刑一终字第198号
【提示】村民小组以牟利为目的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获利,虽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代表或群众签字同意,但未按照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报乡级政府批准,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要件并未要求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仅要求以牟利为目的,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摘要】下壕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未获得乡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集体所有的24亩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非法获利3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系单位犯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发明作为下壕组的组长,对下壕组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下壕组、陈发明上诉称“下壕组转包土地符合法律规定且无非法牟利目的”的理由,经查,下壕组以牟利为目的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获利34万元,虽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代表或群众签字同意,但未按照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报乡级政府批准,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要件并未要求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仅要求以牟利为目的,故对该理由不予支持。
【提示】村民小组以牟利为目的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获利,虽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代表或群众签字同意,但未按照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报乡级政府批准,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要件并未要求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仅要求以牟利为目的,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摘要】下壕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未获得乡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集体所有的24亩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非法获利3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系单位犯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发明作为下壕组的组长,对下壕组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下壕组、陈发明上诉称“下壕组转包土地符合法律规定且无非法牟利目的”的理由,经查,下壕组以牟利为目的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获利34万元,虽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代表或群众签字同意,但未按照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报乡级政府批准,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要件并未要求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仅要求以牟利为目的,故对该理由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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