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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更新时间:2016-10-18   浏览次数:1386 次 标签: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

文章摘要: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立案标准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编辑本段 回目录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一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