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第三十六条[聚众斗殴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四、常见罪名的量刑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次数、手段、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2)至(4)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为争抢工程、建材等而引发聚众斗殴的;
(3)具有其他恶劣情节或严重后果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对方寻衅而引起聚众斗殴的;
(2)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7号)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i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闽高法[2015]26号(2015年7月14日修订版)
(十二)聚众斗殴罪 292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参与人数、次数、手段、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为争抢工程、建材等而引发聚众斗殴的;
(3)具有其他恶劣情节或严重后果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1)因对方寻衅而引起聚众斗殴的;
(2)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
·倪以刚等聚众斗殴案
【裁判摘要】单方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也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在聚众斗殴致人伤害案件中,首要分子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其他行为人如相互配合,实施殴打的行为,即使难以分清致被害人伤的直接责任人,对参与砍打被害人的行为均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如没有实施殴打行为,仍只应定聚众斗殴罪。就聚众斗殴“次”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聚众斗殴故意、在时间上是否有明显的间隔、在场所上是否为不同地方、客观上针对的对象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认定上,既要坚持该条的内在精神,更要考虑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特殊性,既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要公正而有效率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18周岁以前实施侵权行为,而在审判时被告人已满18周岁,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时补充民事责任。
·彭建华等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
【要点提示】在聚众斗殴中,斗殴的一方为逃避另一方人的殴打而被迫跳人河中,发生溺水死亡后果的,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裁判要旨1】在聚众斗殴中,斗殴的一方为躲避另一方的追赶而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跳入池塘逃生而被投掷石块溺水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
【裁判要旨2】聚众斗殴中一方到达斗殴地点后未实施斗殴行为,而被另一方殴打造成伤害的,该方人员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未遂。
·任中顺、陈同望、马兴勇聚众斗殴案
【要点提示】聚众斗殴罪以双方故有聚众斗殴故意,而非实际斗殴行为为成立要件。如本案的一方聚集数十人持械殴斗,另一方见其人多而逃走,该方遂进行追打,造成对方成员和无辜群众的人身伤害(轻伤)和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裁判要旨】在意图聚众斗殴的双方中,一方没有实际参与斗殴或者情节较轻的,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另一方造成对方成员和无辜群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裁判规则】虽然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但并未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应以聚众斗殴罪的从犯论处。
·李景亮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要点提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在区分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时,不能简单以犯罪结果归罪,而应结合犯罪动机、目的及犯罪行为等主客观要件进行定罪。
·莫洪德故意杀人案
【要点提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聚众斗殴犯罪中,未直接实施斗殴行为的首要分子,如明知其他犯罪分子携带了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器械仍然组织斗殴,除明确有效避免伤亡后果外,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聚众斗殴犯罪的转化应当根据具体行为和意志因素,对照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个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认定,不能简单以结果定罪。
【裁判要旨2】在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聚众斗殴犯罪中,未直接实施斗殴行为的首要分子,明知其他犯罪分子携带了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器械仍然组织斗殴的,除明确有效避免伤亡后果外,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裁判要旨3】在罪行极其严重的共同犯罪中,既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对犯罪后果又没有明确犯意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可不适于死刑立即执行。
·王乾坤故意杀人案——聚众斗殴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聚众斗殴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的,以故意杀人一罪定罪处罚,而不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罪定罪处罚。
·李天龙、高政聚众斗殴案——聚众斗殴并驾车撞击对方的行为是否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以及如何认定相关帮助行为的性质
【裁判要旨】利用车辆撞击聚众斗殴一方的人可以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裁判规则】帮助指认对象,明知行为人持械斗殴而未实施任何阻止的应当认定为持械斗殴的共同故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