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妨害公务罪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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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回目录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
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1.必须是护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
2.必须是正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3.必须是在自然灾害或者突变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使其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责。
四、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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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构成妨害公务罪以所妨害的公务是依法进行为前提:
A.该行为不仅内容上合法,而且形式上合法;
B.该行为不仅实体上合法,而且程序上合法。
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妨害公务罪:
A.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为必备要件;
B.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方法的时间、空间要素限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实施暴力、威胁方法才构成本罪;对事先或事后实施暴力、威胁方法的,不能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C.属于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预备、中止等停止形态。
③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妨害公务罪:
A.不以事业暴力、威胁方法为必备要件;
B.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必备要件(目前尚未司法解释);
C.属于结果犯,存在犯罪未遂、预备、中止等停止形态。
④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⑤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同时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法条竞合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处断原则,以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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