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招摇撞骗罪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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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招摇撞骗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务,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一、行为人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务:
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2.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3.职位较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位较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4.同种类的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务以及同种类同级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其他地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务。
【提示】
①行为人冒充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否则不构成本罪:
A.冒充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B.冒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有权的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也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②冒充“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人员,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二、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务,进行炫耀,并利用他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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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招摇撞骗是指“假借名义,到处炫耀,进行诈骗”,具有两个特点:
A.行为多次性:行为人只实施一次行为,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
B.结果多样性: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②招摇撞骗罪客观方面两个必不可少条件:
A.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手段);
B.骗取非法利益(目的):骗取爱情是否属于骗取非法利益存在争议。
③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务仅仅是为了炫耀,而没有骗取非法利益目的,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④如果行为人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未实施招摇撞骗的活动,或者只实施了招摇撞骗的活动而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的,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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