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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6-10-16   浏览次数:22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年9月25日 [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摘要】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2年9月25日 [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渝检(研)[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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