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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赌博罪犯罪客观方面?

更新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9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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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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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赌博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一、聚众赌博(俗称“赌头”):

    1.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不特定多数人参与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但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聚众赌博的组织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5千元以上、赌资数额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20人以上;或者组织赴境外赌博人数20人以上的,就属于“聚众赌博”行为,构成赌博罪。

   【提示】“聚众赌博”认定标准:

   ①组织3人以上赌博:

    A.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B.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者与其他参赌人员共同参赌,组织者与参赌人员的赌资一次合计或者多次累计达5万元;组织者未参赌,其他参赌认定赌资一次合计或多次累计达5万元。

    C.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②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二、以赌博为业(俗称“赌棍”):是指嗜赌成性,以赌博为常业,靠赌博取利;有的虽有正当谋生手段,但以赌博为兼业,长期在业余时间从事赌博,输赢数额大大超过正当收入。

    1.专门从事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2.连续半年以上不务正业,专门从事赌博;

    3.连续半年以上参加赌博活动,赌博所得超过其合法收入;

    4.经常赌博,屡教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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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赌博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赌头”、“赌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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