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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圈套诱赌获取钱财行为,是否认定为诈骗罪?

更新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15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赌博罪,不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赌博中设置圈套,不以赌博活动本身之偶然事实决定输赢,可以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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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圈套诱赌获取钱财行为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规定,“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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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行为人设置圈套诱赌的行为:

    A.应当认定为赌博罪,不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B.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②行为人在赌博中设置圈套,不以赌博活动本身之偶然事实决定输赢,可以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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