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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

更新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12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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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 回目录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服务行为: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

    2.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5倍以上为“情节严重”)。 

   二、资金结算服务行为:

    1.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2.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5倍以上为“情节严重”)。 

   三、广告服务行为:

    1.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2.五倍以上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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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①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②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③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④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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