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
更新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125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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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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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服务行为: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
2.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5倍以上为“情节严重”)。
二、资金结算服务行为:
1.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2.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5倍以上为“情节严重”)。
三、广告服务行为:
1.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2.五倍以上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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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①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②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③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④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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